
「好戲在後頭!」民營電信執照今年初放榜時,一位資深電信業者如此預言,他認 為,交通部及電信總局真正的挑戰在於網路接續及收費問題,執照審議再如何複 雜也總有放榜的一天,但接續(Access)是「現實問題」,不僅挑戰中華電信的獨佔 地位,也牽涉接續技術的障礙,並不容易解決。
業者戲稱,網路接續及費率談判過程像是「小蝦米對抗大鯨魚」,不論如何努 力,總是扳不倒中華電信的巨人姿態;而中華電信也為社會上「打擊巨人」的普遍心態感 到委屈,認為連交通部及電信總局都站在民營業者那一方,他們怎麼可能只是「小蝦 米」,中華電信其實才是弱勢。
根據交通部「行動通信網路接續管理辦法」草案第三條規定,第一類電信事業相 互間,有一方要求直接或間接與他方網路接續時,他方不得拒絕(依電信法第 十六條規定)。第四條也明訂,第一類電信事業相互間之網路接續應符合經濟、技術 及行政效率....,保障國、民營業者之間的接續,應該以現有電信網路接續條件 為優先,而且不得為增加收入為不合理之迂迴。另外,該法草案第五條也保障「公 平接續」精神,包括網路功能、價格及品質。
但是,事實上是否如此呢?從中華電信與民營業者之間的談判過程及目前結果來 看,恐怕仍有很多疑問。
中華電信總公司業務會報曾決議,提供民營業者租用的電路儘量以有線電路為 主,有線電路無法達到的地區則改採無線電路。以DCS1800系統為例,中華電信估計,如 果想要達到很好的電波覆蓋率,全區至少需要一千個基地台,也就是說,所有國營 及民營業者所需的基地台總數將會高達五千座以上。 而在每一座基地台(BTS)與控制台(BSC)、控制台與交換中心(MSC)、交換中心 與公眾交換網路(PSTN)之間皆需要電路銜接,才能構成完整的通訊系統,但受 限於電信法及行政院的公告規定,民營業者目前無法自拉專線,因此必須向獨佔的中 華電信承租。
分析中華電信目前可以提供的專線技術,大約可以分為光纖、銅纜、數位微波等三 大類,其中光纖和銅纜由北、中、南三區分公司負責供應,包括光纖終端機(FOT)、高速 數位用戶迴路(HDSL)、多工機(MX3)等設備。事實上,多數系統業者對於專線網路最感 興趣,而目前最大問題在於中華電信的專線網路建設密度並不平均,有的基地台所在 地交換局並無預留專線容量,除非擴充交換設備否則無法接上專線,但中華電信基於 成本的考量,替交換機升級的意願並不高。
另一方面,中華電信目前提供的高速專線大部份都是美規的T1,但GSM及DCS都是歐 規,最好是銜接歐規的E1專線,否則在基地台與專線之間還要加裝轉換器,成本 很高,但中華電信目前並沒有歐規專線的建設容量,最多僅能提供使用HDSL的E1專線。
據了解,中華電信三月底已開始提供T1介面的TS POI八局,今年七月至十一月可以 提供T1/E1介面的MS POI十三局(已決標),今年九月底提供E1/T1介面MS POI九 局(也已決標),而中華電信表訂提供E1專線服務的時程為今年十月,但事實 上受限於型式測試認證的進度,可能必須等到今年十二月,甚至明年二月才可以 正式服務。
專線如果行不通,不少業者傾向採用輔助的微波設備。據了解,電信總局曾承諾業 者將協調15、18、23GHz等三個頻段開放民營系統聯網,但目前這些頻率尚未完全 清出,而且微波通訊易受環境影響通訊品質。另外,微波通訊雖不能做為基地台網路 的骨幹,但是可與專線網路搭配使用,效果比單獨使用微波網路好許多。
其實,中華電信長途及行動通訊分公司負責採購的單位也相當無奈,尤其是38GHz的新 設備,但是微波設備不像其他器材可以買來庫存備用,首先必須先申請頻率核准後 方可購入,而且申請頻率時需要先填妥架設地點及傳輸路徑等計劃書複核,在目前 業者尚未提出需求及確定裝設等未知因素下,採購單位也只有窮著急的份。
據指出,曾有業者要求自建HDSL,但未被中華電信接受。由於一般業者的系統 基地台大部份裝置在租用民宅,利用電話線加裝HDSL即可提供類似E1或T1 電路的服務。業者指出,中華電信基於營收將大量減少的情形,並不願開放業者 自建HDSL系統,如果業者真的自備HDSL,將面臨遊走法律邊緣的危險。據了解,一條 歐規E1數據專線的月租金約一萬五千元,語音專線三萬元,而租用市話網路的月租費頂 多五百元,與專線月租費相較便宜許多,如果中華電信同意業者自備HDSL,每年的 損失至少上億元。
業者的最新解決方案是國內小型衛星地面站網路(VSAT),尤其是呼叫器業者 更對VSAT感到興趣。VSAT被交通部歸為第二類電信業務,由於為全面開放的事 業沒有市場門檻,因此業者可以自行設站,但是VSAT僅能用來傳輸數據,不得傳輸 語音,更不得進行國際通訊,將是基地台網路接續的主要障礙。當然,由 業者自行拉線是最根本的解決之道,雖然交通部並未明文禁止,但是線路 頻寬不得轉賣給其他經營者,成本太高,業者大多不願朝此方向規劃。
其實,主要問題仍出在雙方的互信程度。許多民營業者認為,他們雖然是中華電信 的主要大客戶,但同時也是主要競爭者,中華電信如果略施「拖延」動作,民 營業者心中雖是不快但並不會感到意外。
中華電信高階主管則嚴正駁斥此種說法,總公司還為此特地制定「比賽辦 法」,北、中、南三家分公司的專線供應率最好者將頒發獎金,供應率不及五成者 則進行處分,而且為了展現誠意,初期與民營業者在基隆測試介接點的費用全 數由中華電信負擔,有的業者要求可以在台北測試介接點,中華電信也加速採購 帳務系統及介面設備,七月在台北市會有一個介接點,以後會再陸續增加。中華電 信希望業者必須先確定自己的建設需求,如果東改西改他們要如何配合?
在接續費的基本定義上,中華電信與民營業者的認知已有很大差距。舉例 來說,「行動通信網路接續管理辦法草案」第二條關於接續費的定義,電信 總局共提出甲、乙兩案,甲案將接續費定義為提供網路接續所應收取 的費用,此項費用依使用網路通訊時間計算;乙案則將相關費用 分為接續費及市內電話用戶線接取費,前者指提供市內電話 交換設備及中繼電路所應收取的費用,後者指提供市內電 話用戶線(Common Line)所應收取的費用。 所以,該法草案第十條關於「與固定通訊網路互接費用」的範圍也不一樣,甲案包 括網路互接建立費、接續費、鏈路費和其他服務費,乙案則加入市內電話用戶線接 取費。根據這些定義可以明白看出,甲案比較偏向民營業者的立場,乙案則偏向 中華電信(同時也是交通部去年五月卅一日公告的內容)。
影響所及,草案第十一條有關接續費計算方式也出現不同的結果。甲案指出,接續 費指「依完成網路接續所發生之完全歸屬成本法為基礎計算之,但與接續服務無關 的成本不予計入」;乙案則指出,接續費包括市內電話交換機設備及中繼電路 成本,市內電話用戶線接取費包括市內電話用戶線「使用費」及市內電話用戶線「虧損 分攤」。不過,乙案也明訂「落日條款」,當資費合理化、市內電話回歸成本後,應 檢討修正,不再列計市內電話用戶線虧損分攤。
綜合上述「基本定義」的爭議可以發現,問題主要癥結在於市內電話的成本,以及市 話成本到底該如何定義?市話虧損費如何負擔?接續費率究竟如何訂定?截至七月初 為止,中華電信和民營業者版本的差距仍相當大。
綜合業者的意見,許多人都認為,中華電信應該只能收取接續費之傳輸及交換成 本(有的業者認為此項費用仍比各國偏高),也就是每分鐘0.93元。在這個基礎 上,以第一年民營業者總用戶數五十萬戶,每人每月通話一百一十三分鐘為計算標 準,如果依中華電信的提案計收,第一年接續費營收約十二億六千萬元,如果依業者 的方案計收,營收約六億八千萬元,與中華電信一千五百億元的營收及五百億元稅 前盈餘相比,並不會對中華電信造成實質的影響,但卻有利於創造充份競爭的電信市 場。
不同版本間主要的爭議點在於是否應該收取「市話虧損分攤費」。中華電信認 為,依使用者付費原則,在目前市話仍然虧損的情形下,而且依去年五月卅一日開放民 營行動通信業務接續費公告內容,接續費應該包含市內電話用戶線成本及市話虧 損分攤費兩大項。但是民營業者認為,一年多來中華電信已大幅降低行動電話、呼 叫器的相關資費,同時也相對調漲市內電話通話費率,去年五月公告時的市場環境現在已 完全改變,而且依國際間對接續費並不包括用戶線成本的規定及輔導新業者立場,接續費不應包括 市話虧損及市話用戶線成本。
根據國外的經驗,接續費應該是行動業務連接固定網路所產生的變動成本(敏感 成本)負擔,應該只包括中繼線及交換設備成本,而沒有固定成本負擔(即用戶線 成本)。在虧損分攤上,雖然美國、英國、香港也有明訂,但大多已配合固定網路 自由化開放競爭,而且已實施「普及服務基金制度(USF)」,與我國情形並不 相同。英國及香港過去實施ADC制度,即接續成本分攤,但現在已改為普及服務 基金制度。
在接續費額度上,中華電信計劃徵收的費率也遠高於美國、英國、香港、新加 坡,而且超過的幅度頗大,民營業者認為將削弱台灣爭取亞太營運中心及電信中 心的競爭力(參看表四)。
值得注意的是,中華電信的底限事實上還有空間。根據一份密件資料顯示,交 通部電信自由化小組曾要求中華電信改以八十六年度為計算基礎,把各業務營收及 成本作比較合理的分攤,同時將今年七月一日市話調漲等因素考量進去。初步估算結果, 固定成本部份的市話用戶線成本每分鐘為0.45元(與原案同),虧損分攤 每分鐘0.25元(比原案低);敏感成本部份,中繼線及交換設備成本為每分鐘0.93元(與 原案同),市話通話虧損費為每分鐘0.05元,合計為每分鐘1.68元。
由於市話通話虧損費數額較小,中華電信願意自行吸收,所以中華電信依據新基礎 計算得到的費率約每分鐘1.63元,僅比原案降低0.23元,幅度並不大。另外,固定 成本如果採固定收費方式,行動電話用戶每月收取四十八元,呼叫器用戶每月收取 十一元。
由於雙方爭論不休,交通部法規會六月廿四日舉行「行動通信接續管理辦法」草案 第五次專案會議時,參照日前電信自由化小組多次協商結果,原則上歸納出多項結 論。交通部及電信總局都認為,中華電信市話業務的確存在交叉補貼現象,市話業 務在結算帳目上也呈現虧損。但中華電信以往採取一般政府會計制度,各項業 務成本分攤並不明確,所以現在推算的虧損分攤、用戶線成本甚至接續費總額等,很 難令業者信服。
至於去年五月公告的接續費內容確實具有法律效力,原則上依公告申請的業者已經 了解並應該遵守,但時空環境變更亦為事實,各項成本的計算基礎也已出現重大 改變,「行動通信網路接續管理辦法」的法律位階較高,當上述條件變更時,應該 可以適當地修正公告內容。
郵電司及電信總局的上述共識已由電信總局於七月五日向交通部長蔡兆陽提出報 告,並建議採民營業者的版本,僅收傳輸及交換設備成本(每分鐘0.93元),將虧損分 攤併入普及服務基金(民國九十年以後才開徵),希望由部長裁決。 蔡兆陽並沒有當場裁決,指示中華電信公司在最短時間內與民營業者達成共識;而中 華電信總經理呂學錦當場保證,只要再給中華電信一段時間,一定可以和民營業者 達成協議。
另外,交通部及電信總局都同意,目前接續費成本仍有不確定性,變動情形可能會 經常出現,未來不論是雙方主動達成或由電信總局出面仲裁,接續費率仍有每年 定期檢討修正的空間,同時也已在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中明訂。
至於釜底抽薪的長遠之計,台灣區電機電子工業同業公會(TEEMA)第七屆 行政院SRB會議上建議,規劃成立「公民營電信網路聯網中心」(美國 慣稱MMR;Meet Me Room),也就是所謂的POP(Point Of Presentation),由 產、官、學界組成超然獨立的規劃委員會負責規劃,並由電信業者及相關單位擔 任發起人,成立超然公正的財團法人或公司型態,受理第一類或第二類電信業者之 聯、離網申請及監督,並向聯網業者收費。
TEEMA認為,一個超然而且具有公平基礎架構的「聯網中心」,不僅可以消除獨佔 或寡佔業者藉由自訂高接續費或延緩接續設備,以增加競爭對手成本或延滯對手提 供服務時機等不公平現象,而且可以使多家業者之間由「網狀網路(Mesh)」改為「星 狀網路(Star)」,減輕業者聯網的建設成本,間接降低全民的通訊費用,進而加 速聯網時程,消除獨佔市場的不公平障礙,加速電信自由化的腳步。
不過,交通部官員和中華電信主管對此案多持保留態度,因為在這之前必須 先修正電信法,緩不濟急,部份業者也認為「聯網中心」困難 重重。試想,必須召集四十多家民營電信業者合組一家公司或財團法人,遭遇的困難度 何其高?
不論是短期或長期面臨的困境,事實上,中華電信與民營業者雙方都需要展現「誠 信」,交通部及電信總局則需要展現「魄力」,從幾個月的進展看來,網路接續 的談判有「倒吃甘蔗」之勢,只要維持「誠信」與「魄力」,電信自由化的明天應 該會更好。
